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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过期1天面包获赔1000元 销售者未能尽到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定义务

2024-04-17 16:30:40    文/xjh 来源:28

男子买过期1天面包获赔1000元 销售者未能尽到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定义务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报道,广州一名年轻人小孙(化姓)在当地一家日用品店购物时,发现了一份过期一天的面包。他花了3元买了,后来起诉了商人。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民事判决,裁定被告广州某日用品店应向原告小孙退还3元,并支付1000元赔 偿金。

根据公开判决,2023年5月6日,小孙在广州一家日用品店购物,其中一个流心提子面包价值3元。面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6日,保质期为2023年5月5日。小孙在店里发现面包过期了,但他还是选择买,但他没有吃面包。

之后,小孙将日用品店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当面或书面道歉,退还购物款3元,支付1000元,并承担本案维权费用。

小孙提交了涉案食品过期的证据,包括支付凭证、购物视频、在被告日用品店货架上购买涉案食品、查看食品包装信息、直至结账支付的全过程。

法院认为,生产者、经营者严禁生产经营标明虚 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赔 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 偿;赔 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小孙于2023年5月6日在被告处购买的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被告作为直接销售涉案食品的卖家,在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明确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情况下,未履行及时检查和下架过期涉案食品的义务,仍销售给原告,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承担惩罚性赔 偿责任。因此,小孙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元,赔 偿1000元,这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涉案食品早已过保质期,法院责令小孙自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食品。

小孙认为自己知道涉案食品过期后仍选择购买,不吃涉案食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孙的人格权受到损害,因此要求被告道歉,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广州某日用品店应将货款退还原告小孙3元,并支付赔 偿金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或者使用商品时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 偿。销售人员赔 偿后,生产人的责任或者其他向销售人员提供商品的销售人员的责任,销售人员有权向生产人或者其他销售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顾客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 偿损失。收到客户赔 偿要求的企业经营者,应当实行第一责任制,先行赔 偿,不得推卸责任;对生产者负责的,经营者有权在赔 偿后向生产者追偿;对经营者负责的,生产者有权在赔 偿后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赔 偿损失,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格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 偿费;增加赔 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除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误导消费者的缺陷外。

审理过类似案件的法官建议,食品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库存和销售的食品,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防止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注意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如果他们不小心购买了过期的食物,他们应该及时存储证据、购物记录、发票和其他证据。当卖方不愿意支付时,他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不排除有人知道假冒伪劣,试图利用假冒伪劣利润,但只要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害消费者权益,那么专业假冒人员自然无法开始,消费市场就可以健康发展。

那么,知道是过期产品还在购买,这是不是“知假买假”?能索赔吗?

据安徽新闻报道,4月17日,记者采访了安徽安通律师事务所董燕秋律师,认为在食品、药品消费纠纷中,无论消费者选择食品、药品是否知道食品、药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只要食品、药品销售者未能履行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义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禁止,购买过期食品、药品的消费者依法承担法律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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